第一条
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,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(以下简称集贸市场)建设,发展城乡集市贸易,促进商品流通,维护◣商品交易秩序,规范商品交易行为,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□ 律、法规,结合本♀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
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,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,以集中、公开方式,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、综合性市场、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。
第三条
在本∑ 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、监督管理㊣和商品交
易活动,必须遵守本条例。
第四条
集市贸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、信△用的原则,遵
守公认的商业道德:集市贸易监督管理ㄨ应当依法、公正、文明、规范。
第五条
工⊙商行政管理部门,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∩部门,物价、技术监督、税务、公安、卫生、计划、建设、交通等有关部门,按照各的职责,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